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撸撸射 【編目規範標準】中國編目規則ˍ甲編 基本著錄 - 高中性爱
撸撸射 【編目規範標準】中國編目規則ˍ甲編 基本著錄
发布日期:2024-10-15 18:19    点击次数:154
規則編號 規則條文 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︱通則】 1.0 通則 1.0.1 著錄來源  著錄必有依據。本規則「基本著錄」每一章首均列述該資  料之主要著錄來源,以供採擇。其非得自主要著錄來源者,  加方括弧。 1.0.2 著錄項目  凡目錄次第記載下列各項:  (1)題名及著者敘述項(包括題名、卷數、資料類型標示、   著者及著述方式)  (2)版块項(包括版块过甚著者敘述)  (3)資料相当細節項  (4)出书項(包括出书地、出书者、出书年、及經銷、印製   事項)  (5)稽核項(包括面、葉、冊等數量單位,插圖、聲音、包   彩、高廣、尺寸及附件等)  (6)集叢項  (7)附註項  (8)標準號碼过甚他必要記載項(包括標準號碼、獲得方式   等)  (9)追尋項 1.0.3 標點符號  著錄中,除另有相当規定者外,常用之標點符號列舉如下:  (1)圓點( ‧ )   用於集叢名與附屬集叢名之間;   用於正題名與補篇之間。  (2)連字符號( - )   用於列舉內容時,子題間以兩連字符號相連;   用於連續性出书品之年份、卷期起訖等處。  (3)分項符號( .-- )   用於归拢段落中項與項之間。  (4)冒號( : )   用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以引出副題名;   用於出书項以引出出书者、經銷者及印製者;   用於稽核項以引出插圖过甚他稽核細節;   用於集叢項以引出集叢副題名;    用於附註項以引出各種題名,及引出列舉之內容;   用於標準號碼項以引出作品之價格。  (5)等號( = )   用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以引出並列題名;   用於集叢項以引出集叢並列題名;   用於連續性出书品之標準號碼項以引出識別題名。  (6)斜撇( / )   用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以引出著者敘述;   用於版块項以引出關係版块之著者敘述;   用於集叢項以引出集叢之著者敘述。  (7)逗點( , )   用於出书項以分隔出书者(印製者)與出书年(印製年)。  (8)分號( ; )   用於題名及著者敘述項以分隔不同著述方式之著者敘述;   用於稽核項以引出高廣尺寸。  (9)圓括弧(( ))   用於標示印製事項、稽核項之補充說明及集叢項。  (10)方括弧(〔 〕)   用於標示資料類型;   用於標示得自主要著錄來源除外之記載。   同項相鄰之細目,如需各加方括弧,可同置一方括弧內;   不同項者,分置之。  (11)乘號( × )   用於稽核項以記高廣。  (12)刪節號( … )   用於標示概略字句。  (13)加號( + )   用於稽核項引出附件。  (14)引號(" ")   用於附註項援用字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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婷儿 户外     題  目

正題名〔資料類型標示〕=並列題名:副題名/著者敘述; 其他次要著者敘述.-- 版块敘述/關係版块之著者敘述.-- 資料相当細節.-- 出书地:出书者,出书年 (印製地:印製者,印製年) 數量(面、葉、冊數)或其他單位:插圖或其他稽核細節; 高廣尺寸+附件.--( 集叢名;集叢號. 附屬集叢名;集叢號) 附註項 標準號碼:獲得方式 1.標題 2.標題 3.標題 Ⅰ.檢索款目 Ⅱ.檢索款目 Ⅲ.檢索款目

1.0.4 著錄詳簡層次  (1)第一著錄層次:簡略目錄  (2)第二著錄層次:標準目錄  (3)第三著錄層次:詳細目錄  依前條規則目片方式所列各項著錄者為標準目錄。凡目錄記  載僅著錄基本項目包括正題名、第一著者敘述、版块敘述、出  版地、出书者、出书年、稽核項、追尋項者為簡略目錄。依本  規則所列各細目一齐著錄者為詳細目錄。各館可視館藏資料多  寡編製簡略目錄、標準目錄或詳細目錄。 1.0.5 印刷錯誤之著錄  著錄來源中發現錯誤、仍照錄之;將考證所得,於附註中說  明之。  例:1.老子索引/葉廷幹編  註云:封面、版權頁及書背均誤題編者為葉廷幹,實為  葉廷幹  2.天地與东谈主生/Loren Eisely著;夏滌生譯  註云:封面、書名頁及版權頁均誤題著者姓氏為  Eisely,實為Eiseley  3.东谈主類的新但愿/孟森祥譯  註云:書名頁誤題譯者為孟森祥,實為孟祥森  4.識訓數學/W.R.Mitchell & J.J.Magaud 原著  註云:書名頁誤題書名為識訓數學,實為職訓數學 1.0.6 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 1.0.6.1 作品若僅為一冊(捲、片…等單位)時,依起原出現或最主要  著錄來源著錄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例例:  (1)錄音資料編目時,兩個或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均視為一   體。  (2)宜選用刊有最新出书年、經銷年之主要著錄來源。  (3)若兩個以上主要著錄來源在作品中情況不同(或為作品本   身,或為多單元之部份作品)則依各館處理該作品之方式   決定。 1.0.6.2 作品若有多冊(捲、片…等單位)則依第一冊(捲、片…等單  位)著錄。若主要著錄來源間有差異時,則依提供資料最完備  者著錄。主要著錄來源間之差異,註明於附註項。 {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】:EditingRuleChapter_1} 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︱題名及著者敘述項】 1.1 題名及著者敘述項  目 次 1.1.0 序則 1.1.1 正題名 1.1.2 資料類型標示 1.1.3 並列題名 1.1.4 副題名 1.1.5 著者敘述 1.1.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1.1.0 序則 1.1.0.1 標點符號  (1)正題名过甚卷數之間空一格。  (2)資料類型標示置於正題名(包括卷數)後方括弧(〔〕)   內。  (3)每一並列題名之前用等號( = )。  (4)每一副題名之前用冒號( : )。  (5)第一著者敘述之前用斜撇( / )。  (6)不同著述方式之著者敘述間用分號( ; )相隔。 1.1.0.2 著錄來源  依各作品類型所指定之主要著錄來源著錄,得自其他來源者  加方括弧。 1.1.1 正題名  依作品之主要著錄來源著錄之。 1.1.1.1 正題名之遣詞用字、符號、標點、數字、國語注音符號、羅馬  字拼音, 或其他拼音符號及夾用外文者, 均依原作品所載著  錄。  例:1.幾何學ABC  2.中華新韻「庚」「東」兩韻中「ㄨㄥ」「ㄧㄨㄥ」兩韻   母的糾葛  3.0與1之間  4.敵乎?友乎?  5.祖國!祖國!  6.X射線  7.堅忍、奮鬥、告捷!  8.π(ㄆㄞˋ)的故事 1.1.1.2 正題名選定後,如主要著錄來源中另有別題名,視為正題名之  一部分,記於其後,兩者之間並以「,别号,」相連。  例:1.花當閣叢談,别号, 老委談/(明)徐復祚撰  2.鴉片戰爭史事考,别号,魏源谈光洋艘征撫記/(清)魏   源原著; 姚薇元考訂  3.才子古文,别号,六合才子必讀書/(清)金聖嘆評注;   韓谈誠校訂 1.1.1.3 正題名內含有著者(負責者)名稱,或作品經後东谈主刊刻,而將  著者姓名移置原作品正題名之前者,照錄之。  例:郁達夫選集/郁達夫撰 1.1.1.4 正題名過於冗長者,得概略無關遑急部份,以刪節號(…)表  示。但正題名首五字以不概略為宜。  例:中英文自傳…推薦函範例  (說明)原題中英文自傳、求職信、面談英語、履歷表、  介紹信、推薦函範例。 1.1.1.5 若作品各著錄來源均不載題名時,須參考諸家著錄以決定之,  並於附註項中註明「題名佚去,據××補」。  作品及諸家著錄俱不可得回適當之正題名,編目員得依己意栽  定,加方括弧,並於附註項中說明。  例:1.〔春秋大事比〕  (說明)此係舊鈔本,書名佚去,錄漢董仲舒以春秋斷  獄決疑,凡七十八事,據馬端臨文獻通考定為今名。  註云:書名佚去,據文獻通考補  2.〔理化學講義〕  註云:本書為中央砲兵學校講義,內容包括化學概論、  熱學及光學,書名係本館所擬定 1.1.1.6 若正題名同時以兩種以上笔墨並列,則以與作品中主要部份相  同之笔墨著錄。無法確定時,以起原出現於主要著錄來源者為  正題名,其餘則視為並列題名。 1.1.1.7 正題名之冠有「欽定」、「御批」、「增廣」、「增補」、「  詳註」、「箋註」、「重修」、「校訂」、「選本」、「足本  」、「繡像」、「繪圖」等字樣者,依原題字樣著錄,並以省  略此類字樣之題名另立副款目,或另定劃一題名。劃一題名之  制定參閱本規則「標目」第廿五章。  例:1.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 2.御批通鑑輯覽  3.增補中華諺海  4.箋註唐賢三體詩法  5.重修阜志  6.繪圖王歷寶鈔勸世文  7.足本老殘遊記 1.1.1.8 卷數  書籍之分卷者,應將卷數記於正題名之後,空一格以國字書  寫。若所題卷數與原書不符時,須於附註說明之。  例:1.欽定四庫全書總目 二百卷,卷首一卷  2.廿二史劄記 三十五卷,補遺一卷  註云:原書三十六卷,補遺一卷,書名頁誤題三十五卷,  補遺一卷 1.1.2 資料類型標示(各館可視需要自行決定是否著錄)  資料之類型名稱記於正題名之後,加方括弧。(一般圖書館  書籍期刊均无谓加記類型名稱)  資料類型名稱:   地圖 手稿   球儀 縮影資料   工程圖 電影片   幻燈單片 多媒體組件   幻燈捲片 樂譜   拓片 生態立體圖   教导片 遊戲用品   透明圖片 實物   圖片 模子   圖表 顯微鏡單片   藝術品原件 錄音資料   機讀資料檔 錄影資料 1.1.2.1 若作品係從另種資料類型轉製而來,依現在之類型著錄,但應  於附註項說明據以轉製之原始類型。 1.1.2.2 若作品包含兩種或兩種以上之資料類型,而其中無任何一種資  料類型為作品之主要部份,則標示為「多媒體組件」。 1.1.3 並列題名  依主要著錄來源所載之順序著錄,每一並列題名前用符號(  =)引出。惟翻譯作品之未附原文(一齐或部份)者,原書名  不得視為並列題名,可著錄於附註項。  例:中華民國經濟年鑑=Economic yearbook of the Repub-  lic of China 1.1.3.1 第一著錄層次无谓著錄並列題名;  第二著錄層次只著錄第一個並列題名;  第三著錄層次整个並列題名應逐个次第著錄。 1.1.3.2 並列題名若非得自主要著錄來源,則著錄於附註項。  例:中國童玩  註云:書背題名:Games Chinese children play 1.1.4 副題名  除正題名及並列題名外,若另有副題名,加冒號置於正題名  或並列題名之後。  例:1.蔣總統祕錄: 中日關係八十年之證言  2.史記的故事: 中國最偉大的一部傳記史書 1.1.4.1 若副題名過於冗長,可概略其無關遑急部分(參見1.1.1.4 款  ),或著錄於附註項。  例:諾貝爾傳:偉大發明家…奮鬥歷程  (說明)本書副題名為偉大發明家戲劇性的一世與奮鬥歷  程。 1.1.4.2 若正題名含義不清,需進一步解釋,可用與題名换取之笔墨編  擬簡短字句,作為副題名,並加方括弧。  例:小屯:〔考古報告〕 1.1.5 著者敘述  依作品之主要著錄來源著錄,非得自主要著錄來源者加方括  弧。著者敘述中之個东谈主或團體與作品間之關係有久明確者,加  添字句說明之。  例:1.經典常談/朱自清著  2.史記來源/〔崔適撰〕   (說明)撰者據正文卷端所題著錄。  3.周易集解纂疏 十卷/〔李谈平撰〕   (說明)撰者據正文卷端所題著錄。 1.1.5.1 作品中無著者名稱及有關著者之記載,則概略著者敘述。其有  時代可稽者,則以「某朝佚名撰」著錄於附註項。  例:1.四夷館考  註云:(明)佚名撰  2.北山詩話  註云:(宋)佚名撰 1.1.5.2 由諸家目錄或他書考訂所得之著者敘述,記於附註項並說明其  來源。  例:華嚴法界玄鏡 三卷  註云:據台北新文豐出书公司影印之實用佛學辭典考訂著  者為(唐)釋杜順述,(唐)釋澄觀譯 1.1.5.3 作品不著撰东谈主,但一般傳說均為某东谈主所著者,則概略著者敘述  ,並於附註項中記曰「舊題某某撰」。如考證所得與一般傳說  不同者,用考證所得之著者著錄於附註項,並於附註中說明出  處及舊題之誤。  例:1.春秋集解 三十卷  註云:舊刻誤題呂祖謙撰,據四庫全書總目訂正為呂本  中撰  2.曾子 二卷  註云:舊題曾參撰 1.1.5.4 作品雖署有著者之名,但灼知其為偽造,或難憑信者,仍照樣  著錄,並以考證所得記於附註項。必要時得說明考證之根據。  例:1.詩學事類 二十四卷/(明)李攀龍撰  註云:原題(明)李攀龍撰 ,據四庫全書總目考證為託  名之作  2.續葬書 一卷/(晉)郭璞撰  註云:原題(晉)郭璞撰,(宋)陳振孫直齋書錄解題  稱昔时依託 1.1.5.5 著述方式(如撰、編、輯…等)换取之著者名稱間以逗點(,  ),不啻一东谈主(團體)時,併錄之;但四东谈主(團體)以上者,  僅記首列之著者,並加「等」字,其餘一齐概略。著述方式不  同者則隔以分號(;)。  例:1.莊子集釋/(晉)郭象注; (唐)成玄英疏; (唐)陸  德明釋文; (清)郭慶藩集釋  2.明歸震川先生有光年譜/張傳元,余梅年著  3.教導方式學探求/吳靜吉等編著   (說明)書名頁題編著者為吳靜吉、丁興祥、朱進則、   王敬仁、張守泰。 1.1.5.6 作品所署著者為別名、筆名等時,均照錄之,但宜考證其真實  姓名記於附註中。  例:1.帶經堂詩話 三十卷,卷首一卷/(清)漁洋山东谈主著  註云:漁洋山东谈主真名王士禛  2.知識的水庫/彭歌著  註云:彭歌真名姚一又  3.莊子解故/章太炎著  註云:章太炎真名章炳麟 1.1.5.7 著者之頭銜、學位、職位等均无谓著錄。  例:史學方法/王爾敏著  (說明)書名頁載著者為中央探求院近代史探求所探求員  及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西席,不著錄其職銜。 1.1.5.8 作品所題著者姓名不全,或用外國笔墨签字,或著者姓名前註  明時代,均照原題著錄。著者時代置圓括弧內,其真實姓名宜  考證記於附註中。  例:1.隋唐轨制淵源略論稿/陳寅著  註云:著者為陳寅恪  2.對聯精選/時超編;T.C.Lai 譯註 1.1.5.9 作品中若同時載有外國著者原名过甚中语譯名,依原題著錄。 1.1.6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  作品含多少部份而無共同題名,則以第一部份之題名著錄之  ,其他部份之題名著錄於附註項。  例:西月堂詩話/(宋)朱弁撰  註云:本書與西清詩話/(宋)無為子撰--北山詩話/(  宋)佚名撰--新編四六寶苑群公妙語/(宋)祝穆  撰合刊 {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】:EditingRuleChapter_1} 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︱版块項】 1.2 版块項  目  次 1.2.0 序則 1.2.1 版块敘述 1.2.2 關係版块之著者敘述 1.2.0 序則 1.2.0.1 標點符號  (1)以分項符號( .-- )與題名及著者敘述項相連。  (2)版块敘述與其有關之著者敘述用斜撇(/)分隔。 1.2.0.2 著錄來源  依本規則各章所規定之主要著錄來源著錄之,得自其他來源  者加方括弧。 1.2.1 版块敘述  (1)版次 依作品中所載版次敘述著錄。  (2)版块 版真名稱如原刊本、補刊本、初刊本…等參見附錄「  編目用語解說」,均照原書所載著錄之。 1.2.1.1 若版块敘述不啻一種笔墨,依正題名所使用之笔墨著錄之。 1.2.2 關係版块之著者敘述  除原著者外,凡對版块修改增補之著者敘述,著錄於版块敘  述之後。  例:中國歷代戰爭史/李震主編.-- 修訂一版/中國歷代戰爭  史修訂委員會修訂 {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】:EditingRuleChapter_1} 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︱資料相当細節項】 1.3 資料相当細節項  以分項符號(.-- )與版块項相隔。  僅用於連續性出书品(第三章)及地圖資料(第五章)之著  錄,詳見上述二章。 {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】:EditingRuleChapter_1} 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︱出书項】 1.4 出书項  目 次 1.4.0 序則 1.4.1 通則 1.4.2 出书地、經銷地等 1.4.3 出书者、經銷者等 1.4.4 出书者、經銷者職責敘述 1.4.5 出书年、經銷年 1.4.6 印製地、印製者、印製年 1.4.0 序則 1.4.0.1 標點符號  (1)以分項符號(.-- )與前項相隔。  (2)出书者、經銷者、印製者冠以冒號(:)。  (3)兩個或兩個以上出书地、經銷地,除首列者外餘均冠以分   號(;)。  (4)出书年、經銷年、印製年等冠以逗點(,)。  (5)印製地、印製者、印製年等置於圓括弧(( ))內。 1.4.0.2 著錄來源  依本規則各章所規定之主要著錄來源或特定來源著錄之,得  自其他來源者加方括弧。 1.4.1 通則 1.4.1.1 本項著錄各種媒體之出书、經銷、印製、發行等之地名、名稱  及年代。如經銷與出书記載换取,僅著錄出书事項。 1.4.1.2 若出书、經銷等事項之記載,不啻一種笔墨,則依正題名所使  用之笔墨著錄。  例:中國出书公司  (說明)版權頁另題出书者英文名稱為China Publishing   Company ,不予著錄。 1.4.1.3 若作品載有二個以上之出书地、出书者,及經銷地、經銷者,  擇其胪列最前者著錄之。但編目機構地方國家之出书地及出书  者,雖載於主要著錄來源次要位置仍要著錄。  例:1.台中縣霧峰鄉:台灣省政府耕种廳  (說明)本作品另題台北市政府耕种局出书,以首列者   著錄之。  2.Bedford, N. Y. : Asian Associates; 台北市:華英   出书社  (說明)此例為本國(編目機構地方國家)之出书地及  出书者載於主要著錄來源次要位置,仍著錄之。 1.4.1.4 若出书項資料係由出书者以標籤覆貼著,即依標籤所示資料著  錄之,原出书資料若能辨識,則著錄於附註項。 1.4.1.5 若作品載有錯誤不實之出书事項,仍照樣著錄,並將正確資料  記於附註項。 1.4.2 出书地、經銷地等 1.4.2.1 依作品主要著錄來源著錄之。 1.4.2.2 出书地、經銷地等為助於辦識,有區別之必要時,則於該地名  前冠以較地面區名稱(包括縣、市、省、國等),置於方括弧  內。  例:〔廣西省〕鳳山  (說明)合江省及台灣省均另有鳳山。 1.4.2.3 作品若載有二處以上出书地或經銷地,以其胪列在前者著錄之  。其餘地名中若有屬於編目機構地方國家,或印刷字體較顯著  者,亦需加以著錄。  例:香港;台北市:谈聲出书社 1.4.2.4 作品若無出书地、經銷地之記載,可依主要著錄來源所使用文  字著錄可能之地名,後加問號。如無法推測,應以其國名、省  名等著錄。著錄之國名、省名若有疑問,亦加問號於其後。若  國名、省名亦均無法查悉,則以「出书地不詳」著錄之。  例:1.〔台北市?〕  2.〔浙江省〕  3.〔江蘇省?〕  4.〔出书地不詳〕 1.4.2.5 出书者、 經銷者之詳細地址可酌情記於出书地之後 ,加圓括  弧。  例:孟痕錄/朱鏡宙著  台北市(景好意思溪口街95號之一3 樓):樂清朱氏詠莪堂 1.4.3 出书者、經銷者等 1.4.3.1 依作品主要著錄來源所載之出书者、經銷者等名稱著錄於其所  在地名之後。  例:台北市:正中 1.4.3.2 作品併載發行东谈主及發行機構時,著錄其發行機構。  例:台北市:正中  (說明)版權頁另題發行东谈主李潔,不予著錄。 1.4.3.3 出书者或經銷者名稱中之累贅字樣,得概略之,但以不妨礙辨  識為原則。  例:1.台北市:正中  (說明)原題正中書局,省作「正中」。  2.台北市:台灣書店  (說明)台灣書店不得省作「台灣」,以資辨認。 1.4.3.4 若出书者為著者時 ,則以「著者」、「編者」… 等字樣著錄  之。 1.4.3.5 若作品主要著錄來源載有二個以上出书者、經銷者時,以其排  列在前者著錄之。其餘機構若印刷字體顯著者,亦一併著錄。 1.4.3.6 出书者或經銷者不詳,得以「出书者不詳」著錄之。 1.4.3.7 出书者或經銷者不詳,而作品中載有印製事項,可著錄於出书  項之後,加圓括弧。  例:虛雲老头陀年譜/岑學呂編 .--〔台北市:出书者不詳,  民69(復好意思彩色印刷)〕 1.4.4 出书者、經銷者職責敘述  出书項中若逕以發行者或出书者著錄,无谓加記職責敘述。  若同時載有出书者、經銷者等不同職責之機構名稱時,則不宜  概略。  例:1.台北市:國立編譯館出书:正中發行  2.台北市:東大圖書公司出书:三民經銷 1.4.5 出书年、經銷年  以版块項所載該版块之初次發行年代為出书年(不包括重印  )。若無版块敘述則以第一版之發行年代著錄之。若經銷年不同  於出书年,亦應著錄。  例:1.中國現代小說史/夏志清原著;劉紹銘編譯.--  台北市:傳記文學出书社,民68  (說明)此為無版块敘述,以第一版發行年代著錄。  2.增修辭源/台灣商務印書館編審委員會編纂.--  一齐增修台一版.-- 台北市:台灣商務,民67  (說明)民國4 年發行第一版,20年12月發行續編第一版,  57年1 月發行補編台一版,此為一齐增修台一版。  3.中外圖書統一分類法/王雲五著.-- 台一版.-- 台北市  :台灣商務,民56(民58印製)  (說明)此書版權頁註明56年3 月發行台一版,58年1  月發行台二版,惟考兩版內容换取,視為重印本,版块  項記台一版。  4.論語別栽/南懷瑾述著.-- 修訂八版.-- 台北:老古,  民69  (說明)由此書版權頁所載無法考知各版有無不同,或  均為重印本,故照樣著錄。 1.4.5.1 出书年之記載 ,以阿拉伯數字著錄之。 出书年用公元或外國  紀年者,照錄之,應查註我國年代,加方括弧記其後。其以干  支或其代字紀年者,亦照錄之,並查来岁代加記於後。  例:1.1955〔民44〕  2.昭和27〔民41〕  3.清同治戊辰〔 7年〕 1.4.5.2 版權年與出书年不同,以出书年著錄於前,後附版權年,並加  「版權」二字。  例:民69,民65版權 1.4.5.3 作品含有數冊(捲、幅等)而其出书年不同時,須註明其领先  及最後出书年。  如僅入藏一部份而無法查得领先及最後之出书年時,可將年代  空缺,並將實際典藏冊(捲、幅等)數及年代著錄於附註項。  例:1.民67-69  2.民67- 1.4.5.4 作品如無出书年之記載 , 可依下列先後次序之年代擇取著錄  之。  1.版權年:後加「版權」二字,如民65版權。  2.印製年:後加「印刷」或「製作」等字樣,如民49製作。  3.序跋年:後加「序」或「跋」等字樣,如民43序。  4.推定年代:如下例:   (1)〔民52?〕    (說明)可能民國52年。   (2)〔民50-59年間〕   (3)〔民51或52〕   (4)〔清光緒年間〕 1.4.5.5 作品之出书年,若記載有誤,仍照錄之,並將考訂之正確年代  於附註項中說明,必要時得說明考證之依據。  例:民76  註云:出书年誤、應為民67 1.4.6 印製地、印製者、印製年 1.4.6.1 出书者不詳,但作品可查出印製地、印製者、印製年等印製事  項時 ,可著錄於出书年之後 ,並置圓括弧內。著錄方式參見 1.4.2及1.4.3 兩款。 1.4.6.2 作品若無出书年,不错印製年代之,則印製者之後无谓重複記  載印製年。 1.4.6.3 作品若於出书者外,另載有印製地、印製者、印製年等資料,  必要時得著錄之。 {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】:EditingRuleChapter_1} 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︱稽核項】 1.5 稽核項  目 次 1.5.0 序則 1.5.1 面(葉)數、冊數或其他單位 1.5.2 插圖过甚他稽核細節 1.5.3 高廣、尺寸 1.5.4 附件 1.5.0 序則 1.5.0.1 標點符號  (1)本項另起一段。  (2)插圖过甚他稽核細節前使用冒號(:)。  (3)高廣、尺寸前使用分號(;)。  (4)附件前使用加號(+)。  (5)附件之稽核事項著錄於圓括弧內,使用之標點符號參用本條   規則(2)、(3)。 1.5.0.1 著錄來源  著錄資料可取自作品自身或其他來源。除非本規則後列各章  另有規定,稽核項內不加方括弧。 1.5.1 面(葉)數、冊數或其他單位  以阿拉伯數字及作品之計數單位著錄,各類型資料詳細著錄  方法見本規則後列各章。  例:1. 25面  2. 3冊  3. 3冊(1397面)  4. 3捲卡式帶(125分) 1.5.1.1 若作品不啻一冊(或其他單位),編目時尚未齊全,又無法確  知其數量,可於計數單位前空一格,以便將來填入。  例: 冊:圖 1.5.2 插圖过甚他稽核細節  依本規則後列各章之規定著錄之。  例:1. 321面:彩圖  2. 1 張唱片(25分):33 轉,雙聲谈 1.5.3 高廣、尺寸  依本規則後列各章之規定著錄之。  例:1. 321面:彩圖;23公分  2. 321面:彩圖;18×23公分  3. 1 張唱片(25分):33 轉,雙聲谈;12吋 1.5.4 附件  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著錄。  (1)視為另一作品著錄。  (2)著錄於附註項。  例:註云:本書附有教師手冊及習題解答各一冊  (3)著錄於稽核項末。  例:321面:彩圖;23公分+教師手冊  附件若需詳細著錄稽核事項,參閱本規則1.5.1、1.5.2 及 1.5.3 各款。  例:321面:彩圖;23公分+教師手冊(20面:地圖;20公  分) {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】:EditingRuleChapter_1} 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集叢項】 1.6 集叢項  目 次 1.6.0 序則 1.6.1 集叢正題名 1.6.2 集叢並列題名 1.6.3 集叢副題名 1.6.4 集叢著者敘述 1.6.5 集叢之國際標準叢刊號碼 1.6.6 集叢號 1.6.7 附屬集叢 1.6.8 其他集叢敘述 1.6.0 序則 1.6.0.1 標點符號  (1)集叢項著錄於圓括弧內,以分項符號( .-- )與稽核項相   連。  (2)集叢或附屬集叢之並列題名以等號(=)引出。  (3)集叢或附屬集叢之副題名以冒號(:)引出。  (4)集叢或附屬集叢與著者敘述用斜撇( /)相隔;其不同著   作方式之著者敘述間用分號(;)相隔。  (5)集叢或附屬集叢之國際標準叢刊號碼前使用逗點(,)。  (6)附屬集叢名前使用圓點(.),並空一格。  (7)集叢號以分號(;)引出。 1.6.0.2 著錄來源 1.6.1 集叢正題名  依1.1.1 各款著錄。  例:1.(四部備要)  2.(百部叢書集成)  3.(知不及齋叢書) 1.6.1.1 集叢若有不同題名者,依載於主要著錄來源者著錄之,其餘可  著錄於附註項。 1.6.2 集叢並列題名  依1.1.3 各款著錄。  例:1.(中语探求資料中心探求資料叢書=Chinese Materials  and Research Aids Service Center research aids  series)  2.(寰宇漂后史=The story of civilization ) 1.6.3 集叢副題名  凡有助於辨識之集叢副題名,依1.1.4 各款著錄之。 1.6.4 集叢著者敘述  凡有助於辨識之集叢著者敘述,依1.1.5 各款著錄之。  例:1.(函海/(清)李調元輯)  2.(抱經堂叢書/(清)盧文弨輯) 1.6.5 集叢之國際標準叢刊號碼  依標準体式( ISSN 後空一格,兩組數字間以連字符號相連  )著錄。  例:(省政建設叢書,ISSN 0494-5115) 1.6.6 集叢號  依作品之編次著錄,奋发簡明,无谓要之笔墨得予概略,數  碼以阿拉伯數字記之。  例:1.(台灣文獻叢刊;第 6 種)  2.(寰宇漂后史;16)  3.(百部叢書集成;2 )  4.(國學基本叢書四百種;004-009冊) 1.6.6.1 作品之集叢號連續者,著錄起訖號碼,否則次第著錄。  例:1.;第11-15 冊  2.;第131,145,152 冊 1.6.6.2 集叢若不以數字編次,仍照錄之。  例: ;甲編 1.6.7 附屬集叢  附屬集叢,不論其名稱是否具有獨立性,均著錄於主要集叢  之後,用圓點及一空格相間。  例:1.(原刻影印百部叢書集成. 百川學海)  2.(中華叢書. 國立中央圖書館目錄叢刊) 1.6.7.1 附屬集叢名若僅由編次組成,照錄之。若包括編次與書名,則  書名著錄於編次之後,兩者以逗點(,)相隔。  例:1.三十年後的寰宇/徐佳士等撰  (中華日報叢書. 甲種;24)  2.欽定盛京通志 四十八卷/(清)王河等奉敕修  (中國邊疆叢書. 第 1 輯:第1 冊)  3.了齋易書 一卷/(宋)陳瓘撰  (四庫全書珍本. 初集,經部;第1 冊)  4.周易 十卷/王弼註  (四部叢刊. 正編,經部;001) 1.6.7.2 附屬集叢之並列題名、副題名及著者敘述,依本規則1.1.3、  1.1.4、1.1.5各款著錄之。 1.6.7.3 作品若載有附屬集叢之國際標準叢刊號碼,照錄之,並將主要  集叢之國際標準叢刊號碼(參閱1.6.5 款)赐与概略。 1.6.7.4 附屬集叢之編號依1.6.6 款著錄之。  例:人人衛生/蔡養生譯  (科學圖書大庫. 孺子軍科學叢書,第5 輯;第8 輯) 1.6.8 其他集叢敘述  作品載明同屬於兩種集叢以上者,依1.6.1 至1.6.7 各款著  錄,其較為專門者著錄於前,分別加圓括弧。  例:書香/彭歌著  (雙月樓新記;第1 集)(晨鐘文庫;7 )(向日葵文  叢;7 ) 1.6.8.1 作品分為多少部份,各自屬於不同集叢,無法在集叢項示意者  ,則於附註項著錄之。  例:東歐各國經貿簡介/經濟部國際貿易局, 中華民國對外貿  易發展協會譯編  5 冊  註云:第 1、2 冊收入「國際貿易參考資料, 各國貿易介  紹之一及二」,第3 至 5 冊收入「貿協叢刊:市場  研析類69~205至207」 {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】:EditingRuleChapter_1} 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︱附註項】 1.7 附註項  目 次 1.7.0 序則 1.7.1 附註 1.7.0 序則 1.7.0.1 標點符號  (1)每一附註另起一排。  (2)援用字句外加引號(" ")。  (3)除引號內著錄資料外,其餘附註可視需要的採指定之標點符   號。 1.7.0.2 著錄來源  依作品自身或其他來源著錄,除援用資料所添字句外,其餘  不加方括弧。 1.7.1 附註  為解說題名、著者、版块、出书、稽核、集叢各項未能詳盡  之處,得於附註項說明之。  附註分為數則者,須接下列順序胪列之。  (01){ 性質、範圍及體栽:EditingRuleChapter_1_7_1}  (02){ 使用語文、譯作、改寫:EditingRuleChapter_1_7_2}  (03){ 正題名來源:EditingRuleChapter_1_7_3}  (04){ 原名、異名、更名、缺名:EditingRuleChapter_1_7_4}  (05){ 殘存:EditingRuleChapter_1_7_5}  (06){ 並列題名載於主要著錄來源之外:EditingRuleChapter_1_7_6}  (07){ 副題名過長:EditingRuleChapter_1_7_7}  (08){ 著者敘述:EditingRuleChapter_1_7_8}  (09){ 版块項:EditingRuleChapter_1_7_9}  (10){ 資料相当細節:EditingRuleChapter_1_7_10}  (11){ 出书項:EditingRuleChapter_1_7_11}  (12){ 稽核項:EditingRuleChapter_1_7_12}  (13){ 集叢項:EditingRuleChapter_1_7_13}  (14){ 學位論文:EditingRuleChapter_1_7_14}  (15){ 適用對象:EditingRuleChapter_1_7_15}  (16){ 其他資料類型:EditingRuleChapter_1_7_16}  (17){ 撮要:EditingRuleChapter_1_7_17}  (18){ 附錄、索引、參考書目等:EditingRuleChapter_1_7_18}  (19){ 內容:EditingRuleChapter_1_7_19}  (20){ 號碼:EditingRuleChapter_1_7_20}  (21){ 合刊、合訂:EditingRuleChapter_1_7_21}  (22){ 實際館藏記載:EditingRuleChapter_1_7_22} {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】:EditingRuleChapter_1} 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︱標準號碼过甚他必要記載項】 1.8 標準號碼过甚他必要記載項  目 次 1.8.0 序則 1.8.1 標準號碼 1.8.2 識別題名 1.8.3 獲得方式 1.8.4 裝訂过甚他區別字樣 1.8.0 序則 1.8.0.1 標點符號  (1)本項記載另起一排,若有兩個以上之標準號碼,則每一記載   之間用分項符號(.-- )相隔。  (2)識別題名之前用等號(=)。  (3)獲得方式之前用冒號(:)。  (4)裝訂过甚他區別字樣置於圓括弧(( ))內。 1.8.0.2 著錄來源  依作品自身或其他來源著錄。 1.8.1 標準號碼 1.8.1.1 將作品之國際標準圖書號碼或國際標準叢刊號碼等著錄於其縮  寫字母ISBN 或ISSN 等之後,各組號碼之間加連字符號。  如ISBN 0-552-67507-3   ISSN 0002-9769 1.8.1.2 作品內同時載有整套及部份作品之國際標準號碼時,將整套作  品之號碼記載於前,再依各部份作品之先後次序記載於後。  例:ISBN 0-379-00550-6(全套).--ISBN 0-379-0051-4 (第1冊) 1.8.1.3 除國際標準號碼外 ,作品中若載有其他編號者 ,得記於附註  項。  例:ISSN 0377-9890  註云:另有國立中央圖書館期刊總目第105 號  (說明)此為耕种資料科學季刊之國際標準叢刊號  碼。 1.8.1.4 作品之國際標準號碼經查證為錯誤,則將正確號碼記載於ISBN  或 ISSN 之後,並加「校正」二字,置圓括弧內。  例:ISBN 0-340-16427-1(校正) 1.8.2 識別題名  將識別題名記於國際標準叢刊號之後,無國際標準叢刊號者  ,无谓記載識別題名。 1.8.3 獲得方式  依作品所載有關字樣記載。  (1)價格   例:1.新台幣120元   2.基價5.4 圓   3.HK$5   4.¥2800  (2)非賣品   例:1.贈閱   2.非賣品 1.8.4 裝訂过甚他區別字樣 1.8.4.1 將作品之裝訂方式或有助區別之字樣,記載於國際標準號碼之  後。  例:ISBN 2-85757-008-2(精裝):$12.5    ISBN 2-85756-0(平裝):$6.95 1.8.4.2 如有必要時,可加記區別字樣於獲得方式之後。  例:1.:新台幣150 元(會員特價75元)    2.:新台幣150 元(學生八折優待)    3.:新台幣150 元(教師免費) 1.8.4.3 作品無國際標準號碼者,可將裝訂及區別字樣記於獲得方式之  後。  例:新台幣150 元(平裝) {【中國編目規則】:EditingRuleChapter_1} 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︱追尋項】 1.9 追尋項  追尋項記載作品之標題及正題名除外之各種檢索款目(如著  者、合著者、編者等)。 1.9.1 標題以阿拉伯數字編號 ,如有多少標題 ,依其遑急性順序記  載。 1.9.2 正題名除外之各種檢索款目(詳見「標目」),記於標題之後  ,以羅馬數字編號,依下列順序記載:  (1)著者款目(本款目為編定著者號之依據)  (2)其他個东谈主著者款目  (3)其他個东谈主著者及題名款目  (4)其他團體著者款目  (5)其他團體著者及題名款目  (6)題名(不包括正題名) {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】:EditingRuleChapter_1} 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︱補篇】 1.10 補篇  依1.5.4 款著錄。 {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】:EditingRuleChapter_1} 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︱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】 1.11 多種資料類型組成之作品 1.11.1 本規則適用於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資料類型所組成之作品(例  如唱片及書籍)。 1.11.2 作品中以一資料類型為主,其餘各資料類型則以附件記於稽核  項末(見1.5.4 款),或記於附註項(見1.7 款)。 1.11.3 作品中未以某資料類型為主,除本章及以後各章相關條款外,  依以下各款著錄。 1.11.3.1 資料類型標示  無共同題名之作品,將各個標示分別著錄於每一題名之後;  有共同題名之作品,則依1.1.2 款著錄。 1.11.3.2 稽核項  從下列三種詳簡不同方式中擇一著錄:  (1)先次第記載每一資料類型之數量,若有容器,則後記「在容   器內」,最後再記該容器之尺寸。  (2)作品中各資料類型之稽核項,若需要詳細标明時,分別另起   一排著錄。  (3)資料類型旺盛,除非無法計數,否則仍應記其總數及通稱。 1.11.4 附註  於集叢項或稽核項後著錄各資料類型之附註。 {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】:EditingRuleChapter_1} 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︱影抄、影印过甚他複製品】 1.12 影抄、影印过甚他複製品 1.12.1 著錄圖書、地圖、手稿本、樂譜及圖書資料之影抄、影印过甚  他複製品時,將影抄等有關資料記載於目錄各項,但附註項除  外。(連續性出书品之卷期年代則記於資料相当細節項)  若影抄、影印或複製品與原作品資料類型不同,應以新資料  類型為著錄依據,(举例手稿本複製為圖書,則採用本規則第  二章圖書著錄)除參見有關規則章節外,另見以下條款。 1.12.2 影抄等作品之題名若與原件不同,應依新題名著錄。原題名若  記載於主要著錄來源,以副題名著錄之,否則應著錄於附註項  (見1.12.6款)。 1.12.3 影抄等作品若另有新版块敘述、出书事項及集叢資料應記於版  本項、出书項及集叢項。至於原件之有關資料則記於附註項。  (見1.12.6款)。 1.12.4 將影抄等作品之稽核事項記於稽核項,並將原件之有關資料記  於附註項(見1.12.6款) 1.12.5 將影抄等作品之標準號碼、識別題名及獲得方式等有關資料,  著錄於標準號碼过甚他必要記載項(見1.12.6款)。 1.12.6 將影抄等作品有關原件之整个著錄資料,依項目先後以附註記  之。 {【中國編目規則︱總則】:EditingRuleChapter_1}

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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